设为首页
联系我们
加入收藏
 您现在的位置: 广东环保信息网 >> 环保资讯 >> 环保通告 >> 正文  
  资讯法规: | 环保要闻| 环保大事记| 环保通告| 环境监测 | 环境认证| 环境评价 | 国家法规 | 广东法规|国际环境公约|
标准文件:  |水标准 | 大气标准 | 噪音标准| 土壤标准| 固体废弃物与化学品| 核与电磁辐射| 生态环境保护 |其它标准|
   
  关于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三阶段限值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        
关于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三阶段限值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
[ 作者:ZHB    转贴自: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 ]

  
  
各汽车生产企业:
  
  为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,控制机动车排放污染,现就《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(中国Ⅲ、Ⅳ阶段)》(GB 18352.3-2005)第三阶段限值(以下简称“国三标准”)的实施提出以下要求:
  
  一、2008年7月1日起,所有生产、进口、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和M类轻型柴油车必须符合国三标准的要求;从即日起,我部将全部撤消以上只符合国二标准的车型公告。
  
  2008年7月1日起,所有新定型的第一类汽油车(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,座位数不超过六座,且最大总质量不超过2500kg的M1类汽油车)必须加装车载诊断(OBD)系统。
  
  二、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和有关企业申请,经商有关部门决定,从2008年7月1日起,所有在上海、南京、杭州、深圳市等城市以及机动车污染严重的城市销售和注册登记的N类轻型柴油车必须符合国三标准要求,其余地区N类轻型柴油车的销售和注册登记可过渡一年。
  
  三、轻型车生产企业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所有已定型的车、机型的环保生产一致性和在用车符合性。我部将加大生产一致性检查力度,对不能稳定达标和弄虚作假的企业,将依法予以处罚。

  二○○八年六月二十六日

主题词:环保 机动车 标准 通知
  
抄送:发展改革委、公安部、交通运输部、商务部、质检总局办公厅,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环保局(厅),环境保护部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。

环办函〔2008〕384号
关于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三阶段限值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

  
  
各汽车生产企业:
  
  为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,控制机动车排放污染,现就《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(中国Ⅲ、Ⅳ阶段)》(GB 18352.3-2005)第三阶段限值(以下简称“国三标准”)的实施提出以下要求:
  
  一、2008年7月1日起,所有生产、进口、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和M类轻型柴油车必须符合国三标准的要求;从即日起,我部将全部撤消以上只符合国二标准的车型公告。
  
  2008年7月1日起,所有新定型的第一类汽油车(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,座位数不超过六座,且最大总质量不超过2500kg的M1类汽油车)必须加装车载诊断(OBD)系统。
  
  二、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和有关企业申请,经商有关部门决定,从2008年7月1日起,所有在上海、南京、杭州、深圳市等城市以及机动车污染严重的城市销售和注册登记的N类轻型柴油车必须符合国三标准要求,其余地区N类轻型柴油车的销售和注册登记可过渡一年。
  
  三、轻型车生产企业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所有已定型的车、机型的环保生产一致性和在用车符合性。我部将加大生产一致性检查力度,对不能稳定达标和弄虚作假的企业,将依法予以处罚。

  二○○八年六月二十六日

主题词:环保 机动车 标准 通知
  
抄送:发展改革委、公安部、交通运输部、商务部、质检总局办公厅,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环保局(厅),环境保护部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。

环办函〔2008〕384号
关于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三阶段限值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

  
  
各汽车生产企业:
  
  为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,控制机动车排放污染,现就《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(中国Ⅲ、Ⅳ阶段)》(GB 18352.3-2005)第三阶段限值(以下简称“国三标准”)的实施提出以下要求:
  
  一、2008年7月1日起,所有生产、进口、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和M类轻型柴油车必须符合国三标准的要求;从即日起,我部将全部撤消以上只符合国二标准的车型公告。
  
  2008年7月1日起,所有新定型的第一类汽油车(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,座位数不超过六座,且最大总质量不超过2500kg的M1类汽油车)必须加装车载诊断(OBD)系统。
  
  二、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和有关企业申请,经商有关部门决定,从2008年7月1日起,所有在上海、南京、杭州、深圳市等城市以及机动车污染严重的城市销售和注册登记的N类轻型柴油车必须符合国三标准要求,其余地区N类轻型柴油车的销售和注册登记可过渡一年。
  
  三、轻型车生产企业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所有已定型的车、机型的环保生产一致性和在用车符合性。我部将加大生产一致性检查力度,对不能稳定达标和弄虚作假的企业,将依法予以处罚。

  二○○八年六月二十六日

主题词:环保 机动车 标准 通知
  
抄送:发展改革委、公安部、交通运输部、商务部、质检总局办公厅,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环保局(厅),环境保护部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。

 

 

 
  • 上一篇文章: 7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

  • 下一篇文章: 环境保护部公告
  • 打印此文】【关闭窗口
    关于我们 | 联系我们 | 友情链接 | 版权申明 | 广告服务 | 精英诚聘 | 
    温州网站建设互联网达人网络源点非主流美女宫心计版权所有 翻版必究Copyright© 2005-2008        网站运营:广东环保信息网        页面执行时间:11.72毫秒
    国家信息产业部粤ICP备05059586号  
    技术支持:广东环保信息网网络技术中心